为规范学校各类介绍信的使用和管理,维护学校介绍信的严肃性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学校介绍信由校长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管理。
二、需要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的部门、单位或个人,应持本部门介绍信到校长办公室办理。
三、介绍信必须填写清楚,字迹工整;介绍信的存根必须注明时间、介绍单位、审核人和事由。
四、受信单位不明确的,不开具介绍信;同一份介绍信不能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受信单位;严禁开空白介绍信;不得邮寄介绍信;各部门不得代替非本校人员办理介绍信。
五、介绍信应注明有效期限;未使用的介绍信,应及时退回,粘贴在存根上;若发生遗失,应及时报告。
六、对于介绍信保管不善,造成介绍信丢失的;审批部门把关不严,造成错误和损失的;违法违规使用介绍信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。造成重大损失的,要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。
七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